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指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許可申請、受理、審查、證書的批準頒發及有效期滿時的換證程序。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設制造許可辦公室,負責辦理制造許可日常事務。
第二章 申請
第四條 申請的提出
(一)申請A、B、C級鍋爐和A、B、C級壓力容器以及安全閥、爆破片、氣瓶閥門等安全附件制造許可的境內制造企業須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申請資料應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并簽署意見。
(二)申請D級鍋爐、D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境內制造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
(三)申請鍋爐、壓力容器或安全閥、爆破片、氣瓶閥門等安全附件制造許可的境外制造企業應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
第五條 申請時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申請資料應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為其他文種時,應附中或英譯文):
(一)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表(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下載)一式二份;
(二)工廠概況說明;
(三)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登記的文件復印件;
(四)工廠已獲得的認證或認可證書復印件;
(五)典型產品名稱及相關參數和規格;
(六)產品圖紙和設計文件(適用于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見第十四條);
(七)工廠質量手冊;
(八)其他必要的補充資料。